台東「炸虎爺」過失致死案:總指揮獲判無罪

台東「炸虎爺」過失致死案:總指揮獲判無罪

近年來,「炸虎爺」成為一項相當流行的廟會炮炸活動,每次活動都涉及數萬元的鞭炮,這引人注目的場面充滿震撼力,但同時也存在危險性。然而,在台灣台東市的一次民俗慶典中,這項活動卻導致了一起悲劇。據悉,民國109年台東舉行的元宵慶典中,某廟宇應邀在市區一家飯店前進行炸虎爺活動。然而,這次事故造成了一名叫做張姓男子的人重傷送醫不治,而現場的總指揮林姓男子則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然而,儘管檢方起訴,台東地方法院最終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的起訴稱,在109年2月8日和9日的台東元宵民俗慶典遊行期間,某廟宇應邀前往台東市鐵花路的一家飯店前舉行炸虎爺活動,採用了所謂的「走炮網」方式。然而,在12月8日晚間,鞭炮點燃後,火苗迅速蔓延,站在轎子前進方向的炮網上的張姓男子來不及躲避,導致他全身三度燒傷,燒傷面積達76%,最終因敗血性休克而不治身亡。

檢方指責廟宇負責人林男本應在人群聚集區域慎重考慮大量放鞭炮可能伴隨的高度危險。作為活動承辦者和現場總指揮,林男應該注意現場人流管控,確保燃放鞭炮前進行適當的現場清場和區隔禁制區域,並隨時準備滅火設備,以確保現場人員的安全,並在火勢失控時迅速減少危害。然而,在事發時,林男未能妥善注意這些事項,未在事前明確劃分人流區域,也未準備任何滅火設施,導致張男的死亡。檢方認為這構成了刑法第276條關於過失致死罪的指控。

然而,林男辯稱,張男當天不是轎班人員,本應不進入鞭炮放置區域。而且,現場已經安排了負責警戒鞭炮放置區域的專職外圍人員。在放鞭炮之前,已經通過廣播通知進行了清場。而且,他和其他外圍人員在確認放鞭炮區域內沒有其他人後,才開始點燃鞭炮。此外,活動現場備有滅火器、水管等滅火設施。他認為,張男之所以進入放鞭炮區域,與他無關,是因為原因不明。

法庭傳訊的證人一致表示,放鞭炮時已確認炮網上沒有轎班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專職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維護」,以及區隔非轎班人員和炮網排放區域等情況。鑑於這些證詞一致,法庭認定林男在「炸虎爺」活動進行過程中已經盡了人流管控、適當清場和區隔禁制區域的義務。此外,現場還備有滅火器、水管等安全設施。因此,法庭認為他在本案中沒有疏忽,判決他無罪。

這起事件表明,儘管檢方提出了過失致死的指控,但在法庭審理中,根據證人證詞和現場情況,法官最終判定林男無罪。這個案例突顯了判決過程中對證據的關鍵作用,以及如何權衡各種因素來做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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