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司法訴訟】要求解任獨董陳敏薰

泰山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升溫,該公司日前公告要當然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然而,證券交易所認為這樣的解任應由司法機關來認定,而非公司單方面宣布。因此,泰山公司11日晚間再次發布公告,表示將對市場派獨董陳敏薰提告。

泰山公司在公告中指出,陳敏薰身為獨立董事,應該對公司及法人股東保持獨立性。然而,他卻在4月20日的泰山審計委員會會議上,遵從法人股東龍邦公司的指示,干擾、中斷會議進行,導致全體股東權益受損。此外,陳敏薰還兩度召開記者會,不實詆毀泰山公司現任經營團隊,其所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第4項第3款的當然解任事由。然而,陳敏薰現仍否認已喪失獨立董事身分,使泰山在私法地位不安定。

證券交易所主管也表示,獨立董事為股東會選出的人,解任應該要到股東會決議,或者如果獨董涉及違法事由,也應尋求司法解決,而不能只由公司單方面解任。

泰山公司表示,由於陳敏薰的行為對公司產生了重大損失,因此決定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泰山公司與陳敏薰的委任關係不存在。泰山公司的經營權之爭仍在持續,未來將需要進一步觀察。

獨立董事擁有對公司決策持反對或保留意見的權利。證券交易所主管表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並擁有決策權。如果獨立董事對公司決策持有不同意見,這可能會導致公司發生重大變化。過去,經營權之爭的勝負也常常取決於獨立董事的態度。

證券交易所主管指出,由於獨立董事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證券交易所也修法限制獨立董事的權限。相信未來這種事件會越來越少,但仍然可能發生類似的爭議。他舉例說,如果三名獨立董事中只有一人離開,那麼只有一方就可以主導所有決策,這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再次呼籲上市公司應該確保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投資人保護中心副總裁趙順生也表示,根據證券法第14-3條的規定,在公司決策涉及重大資產交易等九項重要事項時,獨立董事應在職權範圍內提出反對或保留意見。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上表達這些意見,並要求公司將其紀錄在議事錄上。如果獨立董事發現公司隱瞞了資訊,可以在事後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意見,這樣才算是完成了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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