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因涉嫌以毒咖啡包交易案被控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最終在審判中獲判無罪。該案引起關注的焦點在於警訊時是否違法使用手銬以及證詞的前後矛盾。
案件中,李男被指控以10包毒咖啡包賣給盧姓少年,但檢警無直接轉交販售的證據。李男在偵訊時承認販毒,但在審判時矢口否認,並聲稱警訊時違法使用手銬,且證人證詞前後矛盾,因此要求無罪。
李男的律師主張,李男在筆錄製作時並無自殘、攻擊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因此警方使用手銬是違法的。他們認為李男的證詞在違法情況下被取得,不具有效力。
製作李男筆錄的警員辯稱,製作警詢筆錄對於涉案現行犯是常規作業,且為了預防不可預期的情況,尤其是毒品犯,常會上手銬。然而,李男的律師則指出,這樣的做法有悖於合法性疑義的原則,可能侵害人性尊嚴與人身自由。
法院最終判決,李男被指控的毒品罪在警詢筆錄中的自白不具有效力,考慮到警詢時可能存在違法手銬使用及證詞矛盾等因素,判定李男無罪。
這個案件凸顯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些重要議題,包括警方取證的合法性、警方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以及證人證詞的可靠性。法院判決將遏止偵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的原則置於首位,強調維護人性尊嚴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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